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損害賠償事件,因重復繳納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重復繳納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
二、原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重復繳納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