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03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規定亦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悔過切結書、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