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簡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繞越電度表而竊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無熔絲開關及電線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竊盜」更正為「竊電」,第十二行「陳」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而被告事後坦認犯行,亦已與臺電公司達成和解,此據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書函及附件各乙份在卷可稽,此次犯罪僅因一時貪欲,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無熔絲開關及電線一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6條(罰則(二)----竊電)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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