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仟股│1│1000││├──┼───────────────┼──────────────┼────┼───┼────┼───┤│002│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不定額股│1│676││││││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