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上訴人成航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漢源 人上訴人 謝蔡春蜜 即政容行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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