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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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上訴人 蘇盟仁 即五川企業行
侯佳宏 即應都商號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訴人與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8,
000元(計算式為:11,000元×88㎡=968,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