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上訴人 黃來即龍 飛行
吳儒美 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上訴人與交通部航港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0,000元(計算式為:11,000元×99㎡=99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