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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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玉枝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玉枝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本罪,且卷內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