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玉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自95年無擔保債務協商成立時起至毀諾前,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為何?當時每月收入若干(含補助或津貼)?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7.債務人郵局帳戶100年間每月有數筆4~6萬元不等之金額存入,請說明該款項來源為何?
8.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離婚協議書影本。
9.提出債務人97年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需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2.請陳報債務人之女李○儀現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其單據影本(如學雜費、教育費、餐飲費等)。
13.說明全體民間貸款之詳細原因、清償方式、該借款交付之證
明文件?是否已已依清償方式償還?倘有,其數額?並提出清償證明文件。
1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5.請據實說明經營「烤魷魚」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淨利計算
之明細及概略提出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各類支出單據等證明文件),並請加以標示說明,並提出足資證明所經營之攤販位置處所相片。
16.請說明名下不動產之受贈之過程及須負擔房貸之原因?另債
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房貸:玉山銀行每月683
6/3」,是否與他人共同分擔房貸?若有,應一併說明之。
1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8.債務人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95年無擔保債務協商、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