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朱坤棋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4月23日裁定自97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