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04號聲請人甲○○
南巷8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與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不符,請具狀釋明係因誤載抑或僅就部分金額請求;如為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繳足額之聲請費用。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