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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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 林勝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聲請人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列每月平均支出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提出配偶及依法受扶養之人 楊芸蓁 及 楊芊盈 之戶籍謄本。
(三)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敘明每月須支付債務之具體金額,並提出證明,且說明何時無法履行協商之約定?
(五)提出股票現值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