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74號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依上訴人97年6月9日非常上訴狀及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97年6月11日台民乙字第0970000083號函,遭被上訴人誘騙,被上訴人使用騙術手段,上訴人被誘受騙,聽從指使辦理,1、上訴人承租身分區別繼承承租,單一承租,前後不一,不明,上訴人依法無資格承租。2、地上物並無房屋,於86、7、25火災燒毀已成廢墟,該切結書不實,違法。3、遺產分割協議書不符,又不合法。4、遺產並無房屋專員 黃聖欣 指使捏造遺產分割協議書房屋存在。原審指上訴人未提證據顯示草率未加細研各項證據,誠有違背法理自非適法,且本案不法收取租金顯屬偽造文書、詐欺,迫不得已提起非常上訴。惟查,非常上訴乃刑事訴訟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是關於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是否對之提起非常上訴,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權限,非屬民事訴訟之範疇,亦非由當事人所提,上訴人提起本件非常上訴即難認為合法,自不應許可。
三、據上結論,本件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馮保郎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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