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乙○○為 江迪融 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江迪融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乙○○,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