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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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中,雖一併聲請擴張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範圍云云。惟本條例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於更生程序並不適用,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洪純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