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29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告乙0000000
戊○○辛○○癸○○被告丁○○
甲○○己○○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街○○號被告壬○○住基隆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甲○○戶籍址:台北市大同區202之4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戶籍址:台北市○○區○○街202之4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之戶籍址為「台北市○○區○○街202之4號3樓」,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2頁),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