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雖坦承轉讓及幫助施用毒品,惟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然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有證人丙○○、 黃育羣 、丁○○之證述在卷足稽,並有手機等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甲○○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執行羈押,其後並裁定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甲○○應自97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