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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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乙○○
號(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逃亡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5月19日起予以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