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欣欣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美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