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審理中均已就案情清楚交待,且經審理交互詰問程序已無串證之虞,再被告社會經驗尚淺,因誤交朋友而受朋友利用內心深感懊悔,姑念被告涉世未深又年少無知,請准予被告交保停止羈押以利改過自新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逃亡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98年5月19日起予以羈押。次查被告前揭羈押之事由,顯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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