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