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0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6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乙○○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之越南譯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