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雖具狀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814元,惟其係以其通行使用被告所有土地面積682.09平方公尺,依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906.25元,按年息2%,以5年計算之【計算方式:906.25元×682.09平方公尺×2%×5=61,814元】。然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修正後為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是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補正原告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臺南縣新營市○○段○○○○號土地,致原告所有坐落臺南縣新營市○○段○○○○號土地增加價額若干,以及相關鑑價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