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投刑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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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投刑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甲○○於警訊之指訴。⑶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紙⑷贓物領據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建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