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倪彰鴻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