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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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吳福森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