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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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原告甲○○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98年度民救字第2號於98年10月8日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3月25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22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99年5月6日答詢表附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