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鄧敏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均判處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日前接見時表示,其自98年7月22日受羈押迄今,已超過7個月,其原有正當之工作與家庭,既非無業或居無定所之人,亦無割捨親情之可能,是縱因案在身,亦無逃亡之可能,被告所犯雖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案件,惟相關事證均於偵查中即已查明,所餘僅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本案中亦無再行傳喚證人或為其他證據調查之必要,是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而其自受羈押以來,家中經濟更形困頓,母親之身心狀況亦令人擔憂,現年關將屆,審理亦將終結,無論被告所犯為何,被告願意接受國法制裁,請鈞院審酌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予以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犯行,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犯行顯屬重大,且被告所涉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面臨上開刑罰,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畏刑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確定,猶須確保其於案件確定後之執行,上述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參酌本案情節,運輸毒品之情節、數量,犯罪之性質對社會治安具高度破壞性,衡諸比例原則,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陳稱被告家中經濟更形困頓,母親之身心狀況亦令人擔憂云云,核與得否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無涉。本件聲請人為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查結果,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復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以前揭情詞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