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消費寄託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間確認消費寄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在被告銀行支票存款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最後帳載日期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尚有餘額新台幣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元,有原告名義存款帳卡附卷可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肆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B書記官林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