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五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持有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禁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本案扣案之顆粒一包(淨重○.三三五九公克,鑑驗時取樣○.○二六○公克,驗餘淨重○.三○九九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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