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告 楊瓊愛
蘇建三 蘇柏欣 被告 劉希晏
劉希玄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倪蘭蒂
劉天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05萬5,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50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