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 廖月娥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終止委任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終止委任事件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宣判,並於106年5月10日確定,聲請人遲至107年
7月27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