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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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告 盧思瑾 被告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張雅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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