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UESTROMARIANNEESTELA、VILLAMORARDE
ELUZAD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載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