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 陳彥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內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金額未予特定,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金額,並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