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宋家榮 相對人 白振希白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目前為相對人白振希即白凱文之債權人,欲了解案情,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民事確定證明書、台灣新生報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白凱文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
107年度簡上字第8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饒金鳳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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