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9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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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青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青宏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3129公克)沒收銷燬;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1包(淨重1.3145公克)」均應更正為「2包(驗餘淨重1.3129公克)」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毒品成分鑑定書」應更正為「113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A29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4行「出具」應更正為「113年6月12日出具」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用以包覆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016號被告林青宏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青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5月23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5樓明園賓館,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遭通緝,為警於113年5月25日5時20分許,在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3段與漢口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3145公克)、吸食器1組,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青宏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15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檢察官楊景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