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絔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3127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萬18
94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