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26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34年7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220,000元②33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24年7月24日②101年7月27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11月27日②95年12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147,881元②268,97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本票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2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2│建│5,924.00│10000分之1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平│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台│位││├──┼─┼──────┼────┼────┼─┼─┼─┼──┼─┼─┼─┼─┼───┤│001│15│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25層樓房│83│83│平│鋼筋│10│1.│6.│平│全部│││89│園南路362巷○○區○○段│鋼筋混凝│.8│.8│方│混凝│.4│85│41│方│││││0號二樓之1│52地號│土造│6│6│公│土造│5│││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立人段20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立人段20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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