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壬○○○○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乙○○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零 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叁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林車盤 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而林車盤於民國94年6月9日死亡,被告並
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墊款明細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屏院惠家協
字第0970032236號函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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