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345號
原   告 丙○○
      甲○○
      乙○○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被告丁○○經送達
結果,因遷移不明而退回,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具狀補正被告丁○○之確實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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