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莊永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