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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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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