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