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60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單資料查詢、申請書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