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
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