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存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九十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