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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