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黃賢婷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