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98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97緩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計算機、傳真機各壹臺、六合彩簽單壹佰伍拾參張、六合彩速查表、六合彩秘笈各壹本及賭資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0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3月18日確定,98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計算機、傳真機各1臺、六合彩簽單153張、六合彩速查表、六合彩秘笈各1本及賭資新臺幣3500元(詳97年保管字第1364號扣押物品清單),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案之計算機、傳真機各1臺、六合彩簽單153張、六合彩速查表、六合彩秘笈各1本及賭資新臺幣3500元,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聲請意旨核與卷內資料相符,是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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